何为上述73条中的“及时”呢?事实上,所谓及时,也还得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2条,规定了3种制作事故认定书的情形:
1. 10天
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 查获逃逸者后10天
针对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但逃逸案件可能存在迟迟无法查获逃逸者的情况,此时,受害一方当事人也可以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10日内,确定各方当事人责任(通常逃逸人全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以及受害方当事人的责任。
3. 检验、鉴定后5日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检验、鉴定的时间大都在事故发生后1个月左右。
注意: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对事故的处理极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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