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认定书是由交管部门制作的行政文书,是对事故发生事实的调查确认,作为行政文书,其由交管部门制作,对事故的处理非常重要。但尤为注意的一点是,事故认定书在事故处理中不具备行政裁决的效力,其是客观存在的,具有独立性。
一方面,事故认定书记载的内容是客观的,而且可以被反驳。事故认定书记载的内容包括:
(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2)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3)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4)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5)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当事人若对以上内容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具体为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如果复核通过的,当事人将获得一次重新制作事故认定书的机会。
另一方面,在诉讼中,事故认定书可以被推翻。
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性质表明了其内容不具有完整的确定力,如果再法庭上当事人提出与事故认定书相反的证据,则法庭应当根据实际查明的情况定案判断,以至于推翻事故认定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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