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8条规定,以下8种交通事故情形,当事故各方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1)事故造成了人员伤亡的;
(2)事故仅造成了财产损失,当事人对事实、成因有争议的或者虽然对事实、成因无争议,但未能就损害赔偿达成一致的;
(3)肇事车辆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4)发生事故的车辆一方为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等危险物品的车辆;
(5)交通事故是因碰撞公共设施(如灯柱)、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造成的;
(6)肇事司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车辆的型号与驾驶证不符的;
(7)肇事司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等嫌疑的;
(8)当事人不能或者无法自行移动车辆的。
因此,在上述情形下,事故各方当事人在完成保护事发现场、避免二次事故发生的工作之后(如肇事方应及时打开双闪灯、在事发现场后方合理距离内设置三角警示牌等),当事人应立即报警,由交警对现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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