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汽车也是如此。当汽车交付出卖后,所有权即不在原出卖人的手中了。如果被出卖的汽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该如何处理呢?此时,既然原出卖人不再是汽车的所有权人,也不是所有权人,对事故自然不存在侵权,也就不会承担侵权责任。事实上,这种情形在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0条已有明确,根据该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买受方)责任的,由(交强险)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例外的情况是,如果以买卖等方式转让的是拼装或是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那么,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需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种情况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第51条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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