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某1系受害人冯某某2的母亲(冯某某2无配偶无子女,其父亲早已亡故)。2024年11月29日,任某某驾驶苏CX**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浙江省某某镇驶往某某镇,19时00分许,沿203省道自北往南行驶至203省道175km+900m处即临海市某某村小溪路段,因超速(限速70km/h,鉴定行驶速度为83km/h~88km/h)行驶且疏忽大意未及时发现行人与在人行横道线附近自西往东方向横过道路的行人冯某某2发生碰撞,造冯某某2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某某交警大队对此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任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涉苏CX**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某财保某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某财保某某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保险人,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任某某承担赔偿责任。李某某1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有:死亡赔偿金1565020元(78251元/年×20年)、丧葬费66522.5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1690元(50704×5÷8)、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手机损失1000元,上述各项费用共计1724232.50元。
任某某书面辩称,其在刑事阶段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谅解,已在保险赔偿外补偿158000元,手机损失1000元无证据支持不认可,精神抚慰金金额过高请求法院依法酌减,其他金额请求法院依法认定。
某财保某某公司辩称,案涉苏CX**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其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保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为300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其对事故发生、事故责任认定冯某某2因本案事故死亡事实无异议。就李某某1主张的赔偿项目及金额,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无异议;被扶养人生活费不予认可,若法院认为应当支持,则应扣除被扶养人每月养老金等固定收入;手机损失1000元无证据支持不认可;任某某因本案事故已被判处刑罚,不应再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任某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法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交通事故的经过及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结果。2024年11月29日,任某某驾驶苏CX**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浙江省某某镇驶往某某镇,19时00分许,沿203省道自北往南行驶至203省道175km+900m处即临海市某某村小溪路段,因超速(限速70km/h,鉴定行驶速度为83km/h-88km/h)行驶且疏忽大意未及时发现行人与在人行横道线附近自西往东方向横过道路的行冯某某2发生碰撞,造成冯某某2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临海市某某警察大队于2024年12月12日作出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任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冯某某2无责任。
二、受害人情况。受害冯某某21973年6月14日出生,其近亲属为母亲李某某1,即为本案赔偿权利人。事故发生后,冯某某2当场死亡。浙江省某某司法鉴定中心于2024年12月5日出具临海尸检[2024]127号交通事故尸表检验报告,认定冯某某2符合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三、案涉机动车情况。事故车辆苏CX**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所有人及驾驶人均系任某某,该车辆在某财保某某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等,其中交强险限额为20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300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四、赔偿义务人。事故车辆苏CX**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所有人及驾驶人均系任某某,本案各方对任某某为赔偿义务人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任某某因本案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已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争议焦点】
1.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是否需扣除养老金收入;
2.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因肇事者已承担刑事责任而排除;
3. 手机损失证据不足是否支持。
【处理结果】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决(案号:(2025)浙1082民初4209号):
1. 某保险公司赔偿李某某1经济损失合计1659932.50元(含死亡赔偿金1593410元、丧葬费66522.50元);
2. 驳回手机损失及精神抚慰金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被扶养人生活费需扣除固定收入:法院认定被扶养人李某某1每月养老金及高龄补贴属稳定收入,需从总额中扣除,故最终按年收入差额计算。同时,由于肇事者任某已被判刑,依司法解释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故精神抚慰金不被支持。
另,本案举证责任关键:手机损失因原告未提供证据,法院不予支持,凸显举证重要性。
而且保险覆盖有限度:本案300万元商业险足额覆盖赔付,体现投保高额三者险的现实意义。
【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1213条:保险赔偿顺序为先交强险、后商业险,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死亡赔偿金,计算时需扣除被扶养人其他收入。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75条:刑事案件已赔偿的,民事案件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民事诉讼法》第67条:当事人对主张事实负举证责任,证据不足则承担不利后果。
★ 结 语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额受责任划分、受害人年龄、被扶养人收入等多重因素影响。建议事故发生后及时固定证据,咨询专业律师细化索赔方案,以最大限度维护权益。
(以上案例文字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2025)浙1082民初420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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