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2018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通知》,为广东省一般地区标准。
死亡案件中,近亲属作为法定的侵权权利人,可主张因死亡而发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家属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等。如果受害人是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则还可存在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
在2019年度的广州市,相关数据可如下:
1. 死亡赔偿金
广州市死亡赔偿金标准 (2018--2019年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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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标准 受害人 年龄 |
60周岁下 |
60至75周岁间 |
75周岁上 |
城镇户口 |
819500元 |
40975 ×[20-(死者年龄-60)] | 204875元 |
农村户口 |
315600元 |
15780× [20-(死者年龄-60)] | 78900元 |
2. 被扶养人生活费
城镇标准30198元/年、农村标准15780元/年。相应的赔偿年限为:未成年人计算(18-被扶养人年龄)年;60周岁下的成年被扶养人计算20年;对于60周岁以上75周岁以下的,计算【20-(被扶养人年龄-60)】年;75周岁以上的,计算5年。
(注意:相应的被扶养人需丧失劳动能力。)
3. 精神损害抚慰金
统一为人民币10万元。
4. 丧葬费
统一为48284.5元。
5. 其他
对于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等,可由受害人一方提供相应的票据、单据、银行流水、劳动合同等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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