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可以用公式表示如下:
1、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 依据伤者年龄确定的赔偿年限 × 伤残赔偿指数
2、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 依据被扶养人年龄确定的赔偿年限 × 伤残赔偿指数 ÷ 法定扶养人数
从上述公式可知,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都与伤残赔偿指数相关。通常的,在受害人为一个伤残等级的时候,伤残赔偿指数的确定为:
一级伤残100%、二级伤残90%、三级伤残80%、四级伤残70%、五级伤残60%、六级伤残50%、七级伤残40%、八级伤残30%、九级伤残20%、十级伤残10%。
在受害人为多等级的时候,鉴于伤害程度的增加,伤残赔偿指数也应当增加方能体现赔偿的相对性。那么,具体应当如何体现呢?
实践中,对于多等级伤残各地并不统一,以深圳市为例,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中明确:受害人构成多处伤残,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按所增加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的十分之一确定。也即如果一个八级伤残,一个九级伤残,那么伤残附加指数为九级伤残指数20%的十分之一,也即2%,最终的伤残赔偿总数为八级伤残指数的30%+2%=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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