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赔偿项目问题的确定上,十级伤残案件中的受害人可主张一般性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还可主张如残疾赔偿金等特殊项目内容。上述各个项目的计算均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其中,以残疾赔偿金为主要,以2017年的标准为例,有:
上海市10级伤残--残疾赔偿金标准 (2017年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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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标准 受害人 年龄 |
60周岁下 |
60至75周岁间 |
75周岁上 |
城镇户口 |
115384元 |
57692×[20-(伤者年龄-60)]×10% | 28846元 |
农村户口 |
51040元 |
25520× [20-(伤者年龄-60)]×10% | 12760元 |
其他项目如医疗费、误工费,有:
医疗费 | 根据受害人接受医疗机构治疗支出的相关治疗、诊疗单据、票证确定。 |
误工费 | 误工费 = 误工时间 × 误工收入 误工时间为不能正常工作和劳动的时间。 误工收入为:有固定收入的,按固定收入即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参照上海市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计算日平均工资为年工资÷36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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