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瘫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下称《评定》)中明确的可构成伤残情形,其表现为多种形式,具体为:
1、三级伤残标准:双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2、五级伤残标准:单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3、九级伤残标准:双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4、十级伤残标准: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伤残鉴定为鉴定人根据检验结果,按照伤残评定标准(也即《评定》标准),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并得出综合性的判断。在具体进行鉴定时,应当注意如下影响伤残鉴定的内容:
1、委托伤残鉴定的时间
适宜的伤残鉴定时间对事故鉴定有利,根据《评定》,伤残鉴定的适宜时间为交通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而治疗终结也即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伤残鉴定时间对事故鉴定有着重要影响,例如植物人案件中,如果在植物人脑死亡状态下不进行鉴定的,一旦伤者醒过来,很难有获得一级伤残的可能。
2、鉴定机构的选择
虽然我国伤残鉴定的标准统一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但是具体鉴定时鉴定人员可有一定幅度的自由判断,有的鉴定机构认可的伤残等级在另一家鉴定机构很可能不予获得。故,了解伤残鉴定机构的鉴定倾向,有利于受害人选择可以获得伤残鉴定等级并提高等级的鉴定机构,从而提高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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