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每年赔偿计算标准都会不同,这集中体现在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项目上,因为这些项目所依赖的计算依据每年都会不同,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可有:
1. 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计算5年。
2.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3. 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在2025年的福建省,结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的通知》《2024年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可有如下内容:【福建交通事故律师委托,点此说案情】
1. 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以一审辩论终结前的数额据实计算。
(注意:因治疗费事故伤病、过度医疗、贵宾医疗、挂床等支出的不合理费用,不计 入赔偿范围,对上述不合理的治疗费用的争议,由赔偿义务人承担举证责任。)
2. 住院伙食补助费:60元/天;
3. 营养费:30元/天 × 营养期 + 若构成伤残等级,每一级伤残等级以1000元内酌定(逐级递增,总额不超过10000元)。
4. 后续治疗费:康复费、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原则上应待实际发生后主张,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认为费用必然发生且费用合理、金额明确具体的,可以根据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意见确定。
5. 交通费
同城 | 按交通费凭证据实计算,没有交通费凭证的按30元/天×门诊次数或出入院次数 |
异地 |
乘坐长途汽车、火车等交通工具,案交通费凭证据实计算,但原则上不得超过就医地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其他交通费参照同城就医标准计算。 |
6. 误工费
计 算 方 式 |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天数和收入状况确定 | ||
误 工 天 数 |
未住院 | 医治时间(门诊1次按照误工1天计算)及医嘱休息时间 | |
住院治疗 | 住院时间+出院后医嘱休息时间 | ||
构成伤残 |
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是否构成“持续误工”,应更加案件情况具体分析 | ||
收 入 状 况 |
有固定收入 | 按照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 |
无固定 收入 |
按照受害人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 ||
受害人无法证明近3年平均收入的,根据受害人所从事行业,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私营单位分行业门类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65天计算每日误工费 | |||
受害人既不能证明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也不能够证明所从事行业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 |||
主要证据 | 医疗病例资料、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工资的银行流水、误工期评定依据、用人单位出具的因误工实际收入减少的证明等。 |
7.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期限、护理人数、护理依赖程度确定。
计 算 方 式 |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期误工费标准计算。 (2)雇佣护工的,按照实际发生的护理费用计算,但应界定在合理范围内。 (3)无法证明护理费用实际支出情况的,参照当地护工行业的同等劳务报酬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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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期间 | 护理天数= 住院天数,不考虑护理依赖程度 | ||
出院后 |
定残前 |
护理天数 = 医嘱中护理天数,不考虑护理依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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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残后 |
应当根据司法鉴定意见,结合受害人年龄、健康状况、安装残疾辅助器具等情况,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不超过20年。期满确需继续护理的,可另行依法主张,定残后的护理费应考虑护理依赖程度。 | ||
主要证据 | 误工费证明、护理费票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等。 | ||
相关规则 | (1)护理依赖程度的计算标准:完全护理依赖100%、大部分护理依赖80%、部分护理依赖50%。 (2)重症病房(ICU)住院期间的天数,不计入护理费赔偿范围。 (3)治疗非事故伤病、挂床等不合理住院天数,不计入护理费赔偿范围。 (4)护理人数原则上为1人。 |
8. 残疾赔偿金:【福建车祸律师线上咨询委托,点此说案情预约面谈】
福建省2025年残疾赔偿金标准(厦门除外) | |||
伤残等级 | |||
60周岁下 | 60至75周岁 | 75周岁上 | |
1级 | 1175260元 | 58763 × [20-(伤者年龄-60)]× 伤残赔偿指数 |
293815元 |
2级 | 1057734元 | 264433.5元 | |
3级 | 940208元 | 235052元 | |
4级 | 822682元 | 205670.5元 | |
5级 | 705156元 | 176289元 | |
6级 | 587630元 | 146907.5元 | |
7级 | 470104元 | 117526.5元 | |
8级 | 352578元 | 88144.5元 | |
9级 | 235052元 | 58763元 | |
10级 | 117526元 | 29381.5元 | |
备注 |
①单等级伤残:1级伤残100%、2级伤残90%、3级伤残80%、4级伤残70%、5级伤残60%、6级伤残50%、7级伤残40%、8级伤残30%、9级伤残20%、10级伤残10%。 ②多等级伤残:二级9%、三级8%、四级7%、五级6%、六级5%、七级4%、八级3%、九级2%、十级1%。 |
9. 伤残鉴定费用:根据票据确定,正常1000到5000元之间,属诉讼费用,可按胜负比例分担。
10. 精神抚慰金:死亡10万;一级到十级,为8万、7万、6万、5万、4万、3万、2万、1.5万、1万、0.5万。精神抚慰金可以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优先赔偿;精神抚慰金应单独核算,不能与其他损害赔偿项目累加后按照责任比例计算。
11. 被扶养人生活费:39910元× 依据被扶养人年龄确定的赔偿年限 × 丧失劳动能力指数 ÷ 法定扶养人数
12. 辅助器具费
器具价格 × 器具数量 × 器具变更次数 | |
器具价格 | 原则上以国产普通型的配置标准确定。 |
器具数量 | 以残疾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意见书或司法鉴定机构意见为准,二者不一致的,以司法鉴定意见为准。 |
器具更换 次数 |
参考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关于更换周期的意见,结合受害人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预赔偿不超过20年更换周期的数量、受害人年满75周岁或者一级伤残的赔偿年限暂按5年计算、期满确需继续配制的,可另行依法主张 |
13. 死亡赔偿金:
福建省2025年度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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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周岁下 | 1175260元 |
60---75周岁间 | 58763元 × [20-(死者年龄-60)] |
75周岁以上 | 293815元 |
相关规则 |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死亡赔偿金可按照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
14. 丧葬费:112377÷2=56188.5元。
15. 财产损失项目
直接财产损失 | 车辆维修费、车辆施救费用、车载物品损失、车辆重置费用,根据相关的证据据实计算。 | |
间接财产损失 |
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 |
日平均利润(根据受害人的运营成本、运营能力、近期平均利润等来综合确定)×停运天数(合理的处理时间+维修时间或重置时间) |
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 | 合理的处理事故时间和维修时间内发生的合理租车费用,据租车发票或者支付凭证据实计算。 | |
鉴定评估费 | 鉴定、评估费属于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数额。 | |
主要证据 | 维修费发票、施救费发票、物品购买发票或损失、评估报告、车辆重置发票、营运合同、银行流水等营运收入证据、停运时间证据、租车合同及租车发票等。 |
★ 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比例划分标准(机动车承担的赔偿比例)
类型 |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 | 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 |
全责 | 100% | 100% |
主责 | 80% | 70% |
同责 | 60% | 50% |
次责 | 40% | 30% |
无责 | 0--10% | 0% |
车祸赔偿涉及的内容较多,对于没接触过,或实践很少的当事人,建议在我们交通律师的协助下具体开展理赔事宜,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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