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抚慰金作为交通事故人身侵权损害的项目内容可见《侵权责任法》第22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其针对因事故伤害给伤者一方带来的精神痛苦。
但上述22条、18条并未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标准作出明确。此时,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精神解释》)可知,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作为一个酌定的项目存在的。
根据《精神解释》,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影响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因素有:
(1)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事故责任大小;
(2)交通事故侵害的具体场合、侵害方式等具体情节;
(3)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直接后果;
(4)致害人是否可从中获利;
(5)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目前,我国各地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并不固定,各地不同,但都有一个范围,例如:伤残案件根据伤残级别大小大都在3000---100000元不等;而死亡案件大都在5万元---10万元不等。
广州市是广东省省会,其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其法院的司法实践,可有:
广州市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 | |
一级伤残(或死亡) | 10万 |
二级伤残 | 9万 |
三级伤残 | 8万 |
四级伤残 | 7万 |
五级伤残 | 6万 |
六级伤残 | 5万 |
七级伤残 | 4万 |
八级伤残 | 3万 |
九级伤残 | 2万 |
十级伤残 | 1万 |
注意:非伤残或死亡案件,通常没有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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