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伤残的案件中,当受害主体为年龄较大的老人时,为保障日后的后续治疗,其更适宜在交通事故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开展具体索赔事宜。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巫某,男,1937年6月2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苏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郑某,粤B XXXXX号车所有人、被保险人。
被告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粤B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6年7月10日20时20分许,被告一苏某驾驶粤B XXXXX号车在松岗街道楼岗大道路段时,车头与步行的原告巫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部分损坏及原告巫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巫某被送往深圳市宝安松岗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共计108天。出院医嘱:加强营养,住院期间陪护1人。其中医疗费损失,被告苏某垫付135305.53元,被告平安保险垫付了76000元。
2016年11月7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巫某的伤残等级为1个9级伤残、2个10级伤残。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原告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巫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126915.63元。
【案件结果】
2017年5月25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306民初4787号判决: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巫某人民币95046.6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本案中,受害人巫某在事发时年龄为79岁,由于年龄较大,身体要件等各方面较差,且本次事故构成的是多个等级伤残,考虑到日后出现并发症需要后续治疗的问题,受害人巫某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选择了诉讼的途径进行索赔。
国晖律师接受受害人巫某的委托后,积极为受害人最后,受害人巫某在获赔了306352.16元(含被告方共计垫付的医疗费211305.53元)。由此来看,受害人巫某的索赔是相当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粤晖民交字第06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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