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堆打车票到底能不能用啊?”李姐对着桌上一沓皱巴巴的票据犯愁——上周她骑电动车被轿车剐蹭,膝盖缝了几针,医生让每周去医院换药复查。为了方便,她每次都打出租车,前前后后花了三百多,攒了七八张车票。可找肇事方要赔偿时,对方却摆手说:“我问过朋友,交通费不是按票据报,是按每天几十块的标准算,你这票再多也没用。”
这话让李姐越想越委屈:明明自己实打实花了钱,凭啥不能按票据报销?可对方说得有模有样,她又没底——难道交通费赔偿真的不看票据,只认“标准”?其实不止李姐,很多人遇到人身伤害(比如车祸、工伤)要赔交通费时,都会卡在“凭票”还是“按标准”的问题上,生怕自己要么多花了钱报不了,要么少算了亏了。
《民法典》里提到,人身损害赔偿中的“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因为就医、转院治疗,或者陪护人员为了照顾受害人产生的交通费用。法律没规定只能用一种方式算,核心原则是“合理、必要”:只要是为了治病花的合理交通费,能证明的话就按实际花的赔;证明不了的话,法院会按当地的“合理标准”来定。
简单说,分两种情况:【车祸赔偿项目清单,点此查看】
第一种是能提供有效票据的,按票据实报实销。这里的“有效票据”有讲究,不是随便一张车票都管用,得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和就医相关”——比如车票的时间要和你去医院看病、复查、转院的时间对得上,地点要从你家到医院,或者从旧医院到新医院(转院);二是“合理”——比如你腿受伤了,打出租车去医院是合理的,但如果明明能坐公交却非要打豪华专车,超出普通交通费用的部分,对方可能不赔。
就像李姐,如果她的打车票上的时间正好是每周复查的日子,起点是她家小区,终点是医院,那这三百多的票据就是“有效票据”,肇事方应该按票据金额赔,不能随便按“每天几十块”打发。
第二种是没票据,或者票据丢了的,按当地标准算。很多人看病时没特意留车票,比如坐公交刷了卡没要票,或者打车票丢了,这种时候也不用慌——法院会根据你的就医次数、距离,按当地的“合理标准”来定。比如有的地方会按“每天20-30元”算(按就医天数),有的会按“每次就医往返的公共交通费用”算(比如公交2块钱一趟,往返4块,看了5次就是20块)。
举个例子:老张车祸后每周去医院复查,一共去了4次,但他每次坐公交都没要票,票据丢了。法院根据当地情况,按“每次往返公交费4元”算,最后支持了16元的交通费——虽然比打车少,但至少不会一分钱赔不到。
▼ 最后给大家一个实用建议:
平时看病时,尽量保存好交通票据——打车要发票,坐公交、地铁可以截图支付记录(比如微信、支付宝的乘车凭证),这些都能当“有效证据”。如果票据丢了,也别着急,把就医的病历本、挂号单留好(能证明你去了几次医院),再让律师帮忙查当地的赔偿标准,照样能要到合理的交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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