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案件中,如果受害人受伤需要治疗,或者因为处理事故相关事宜如维修车辆等导致不能正常工作而产生收入损失的,就可以主张相应的误工费或停工损失。这可见我国《民法典》第1179条的规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因务工减少的收入”就是误工费。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也明确误工费属于交强险伤残死亡赔偿限额范畴之内,其明确: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故,交通事故造成的对方误工,对方是可以主张误工费的,当然,也还要考虑事故责任等内容,如果是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对方全责的,自然也就不存在赔偿问题。
在赔偿计算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1.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2.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后还需特别注意,个别地区可以按照当地的最低工资计算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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