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案件中,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决定了事故赔偿数额的大小。一个是因事故产生的赔偿项目内容,一个是各个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还有一个是各方的事故责任。本文重点介绍死亡案件可获赔偿项目内容。
作为侵权致人死亡的伤害,家属作为侵权权利人可获赔偿项目依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可分为两个情形,一种是受害人车祸时直接死亡的情形;一种是受害人经抢救治疗无效死亡的情形。具体而言,为:
(实践中会出现家属不会确定赔偿项目的情况,为此常常会导致家属丧失了很多的索赔权利。)
一、现场直接死亡情形
现场直接死亡的,可主张的赔偿项目包括:
1、死亡赔偿金
因其法定的计算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有关,为此应当将其定性为财产损失。通常的,死亡赔偿金为数额最大的赔偿项目,在我国个别地区如北京、上海,已经超过了百万元。
2、被扶养人生活费
如果死者有需要其抚养的人,那么,对死者依法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成年近亲属因死者的死不能获得的扶养费用。
3、丧葬费
家属办理死者丧葬事宜发生的损失。
4、家属误工费
家属因处理事故不能正常工作、劳动产生的损失。
5、家属交通费
家属处理事故发生的交通费用。
6、家属住宿费
家属处理死亡事故发生的住宿费用,如赶赴外地处理尸体。
7、精神损害抚慰金
死亡给家属带来精神痛苦的损失。
二、抢救无效后死亡
如果死者是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那么,抢救治疗期间发生的相应费用也应纳入死亡赔偿项目之列,具体可有:
1、医疗费:抢救死者发生的治疗费用,包括药费、挂号费、检验费、化验费、手术费等。
2、护理费:抢救治疗期间产生的需要他人护理日常生活的费用。
3、营养费:抢救治疗期间发生的为恢复健康所支出的营养支出。
4、误工费:死者在死亡前也可存在误工费的赔偿。
三、 物质(财物)损失
死亡案件除了人身伤害赔偿项目外,还可出现财物损失。财物损失结合《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可有如下项目:
1、车辆维修费、车载货物损失费、车辆施救费。
2、车辆重置费:针对全车毁损的情况。
3、停运损失:营运车辆不能正常营运所发生的损失。
4、其他,如死者身上的手机、手表、皮包等个人财务损失。
备注:各个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可依照《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内容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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