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车祸赔偿案件中,保险公司是最为常见的赔偿义务主体,也是最为重要的赔偿义务人之一。一些事故造成损害不大的案件,保险公司往往承担了全部的赔偿义务,也即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了全部的赔偿。
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数额应为保险合同确定的保险理赔数额,不论受害人是老人还是孩子,保险公司只对法定的或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损害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保险理赔义务。死亡案件中,死者家属作为法定的侵权权利人可以主张损害赔偿,包括向致害人以及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主张赔偿。对于保险公司的赔偿,可分为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进行阐述:
一、交强险
交强险是强制险,也即所有上道行驶的机动车都需投保,根据《交通安全法》第76条,交强险承担第一顺位的保险理赔责任,也是法定的第一赔偿义务人。交强险的理赔分为被保险机动车有责的责任限额和无责的责任限额,具体为:
1、被保险机动车有责时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合计122000元。
2、被保险机动车无责时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合计12100元。
二、商业三者险
商业三者险作为商业险,由投保义务人自愿投保,其保险限额可以很高,达百万元。具体索赔时,如果交强险和商业化三者险同时存在,商业三者险承担第二顺位的保险理赔地位,也是法定的第二赔偿义务人。
商业三者险的保险理赔以保险合同约定为主,其赔偿限额也以合同约定的最高数额为准。在保险理赔时,通常有诸多的保险免赔或是减赔条件。
死亡赔偿案件应当委托专业交通事故律师介入协助赔偿相关事宜,律师全国咨询热线:400--6659--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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