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的规定,鉴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者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而对治疗终结的通常理解,则是指受伤者在接受治疗和功能锻炼后,其功能恢复到一定的程度处于稳定的状态。一般情况下,受伤者可以在出院时就可以进行伤残鉴定,但是,对于因原伤情的反复而住院治疗的,应当等受伤者伤情稳定后再做伤残鉴定。
司法实践中,一般根据损伤的部位和情况把握委托伤残鉴定的时间。
对于损伤可能导致并发症和后遗症的受伤者,在并发症和后遗症没有确定之前,最好不好做伤残鉴定。因为在此种情况下,伤残鉴定时间过早的话,会导致伤残鉴定的等级低于实际的等级,对伤者极为不利。
对于损伤不可能导致并发症和后遗症的受伤者,进行伤残鉴定的时机应当尽早,在办理出院之后马上进行伤残鉴定。因为在此种情况下,随着时间的推移,会导致伤残级别的降低,甚至达不到伤残等级,对受伤者无疑是巨大的损失。
对需要进行二次手术的受伤者,进行伤残鉴定的时机最好在做完第一次手术后立即进行。因为在此种情形下,如果在二次手术后进行伤残鉴定也会导致伤残等级的降低或者是伤残等级不存在,从而不能获得赔偿。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4年,是一家正规的老牌律师事务所,现已在全国各地19座城市成立分所,已帮助3万多位遇到交通事故赔偿难题的伤者成功索赔,咨询热线:400-626-2163为你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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