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根据事故受害者的委托,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对其受伤残级别进行鉴别和判断从而的出结论并作出司法鉴定文书的过程。
从事故发生到伤残鉴定程序结束会经过两个时间段。
医疗终结期。
(一)医疗终结期的确定。
医疗终结期是一个专业的概念,指受害人经过治疗措施达到了医学原则上认为稳定的效果(无突发的变故),经认定不再需要继续治疗,可以进入修养阶段。如果后续的存在病情反复甚至再有恶化趋势的,则不能够认定进入医疗终结期。
(二)医疗终结期的时限。
医疗终结期之前是交通事故发生和受害人接受医疗救助措施的过程,医疗阶段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计算,短则1-2月,多则5-6月甚至更多,之所以确定医疗终结期为鉴定的起点,是因为此时鉴定会得到一个稳定的结论。
(三)医疗终结期各地不一。
我国地方各级法院对医疗鉴定可有特别规定,当事人如果不了解可能导致鉴定结论不被法院认可,因此受害人最好能在在鉴定前咨询律师等相关的专业人士。
司法鉴定期。
申请鉴定。
1. 鉴定时当事人需提交鉴定委托书对鉴定机构进行授权委托。
2. 鉴定时受害人需带有必要的鉴定材料:主要为医疗证据和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当事人的相关信息证明。
3. 申请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载明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鉴定时限。
鉴定时限从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开始为一个月,鉴定机构需给出鉴定结论,当然遇到特殊情况时,可以约定进行,对于因之后情况导致的重新鉴定或是补充鉴定情况不计入合同鉴定期限内。
医疗终结期和司法鉴定期是事故受害人完成事故鉴定的两个时间段,对于特定伤情不以医疗终结期为鉴定条件的。可以从实际鉴定时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