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根据交通事故受害人损伤的部位不同,划分为十个不同部位的鉴定,每一个类别分为1-10级伤残,赔偿义务人根据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的具体伤残等级进行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评定》规定了,伤残鉴定划分为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头面部损伤、脊柱胸段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肢体损伤、皮肤损伤、盆部损伤、阴部损伤这十个损伤致残的鉴定。以上十个损伤类别根据损伤程度的不同从高到底分为1-10个伤残等级,赔偿义务人根据评定的伤残等级进行赔偿。
依据伤残鉴定评定结果计算的最高赔偿数额(受诉法院为江门地区法院的赔偿):
城镇标准/农村标准:
1级伤残:661801元/233386.2元;
2级伤残:595620.9元/210047.58元;
3级伤残:529440.8元/186708.96元;
4级伤残:463260.7元/163370.34元;
5级伤残:397080.6元/140031.72元;
6级伤残:330900.5元/116693.1元;
7级伤残:264720.4元/93354.48元;
8级伤残:198540.3元/70015.86元;
9级伤残:132360.2元/46677.24元;
10级伤残:66180.1元/23338.62元。
前面所述的各部位损伤,根据损伤程度评定的1-10级的伤残等级,根据城镇标准与农村标准的不同,各级伤残可以获得的最高残疾赔偿金如上所述(以20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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