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伤残是指在事故发生后,人体损伤所致的残疾程度。伤残程度要成为索赔的证据,必须通过鉴定,鉴定为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下称《评定》)综合作出判决。
对于伤残鉴定,需要注意如下一些方面的问题:
一、伤残鉴定的时间
法定的伤残鉴定时间依据《评定》的内容,为交通事故直接所导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治疗终结的时间可能因不同人的体质等不同,当对治疗终结的意见不统一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
一般来说,受害人接受治疗出院即可视为治疗终结。
二、伤残鉴定的机构
能够进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机构为司法鉴定机构中具备交通事故伤残法医临床鉴定的机构,可在地方司法鉴定机构的名单中找到。实施鉴定的人应当由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鉴于各个鉴定机构流程上的不同或是鉴定人理解的不同,一定程度上会出现不同鉴定机构或不同鉴定人员对同种伤情不同鉴定意见的情况。
选择鉴定机构需要慎重,当事人适宜在专业交通事故律师的指导下进行。
三、伤残鉴定的内容
伤残鉴定的内容事实上并非只有伤残级别一项,依据伤情的必要性,还可包括后续治疗费、护理级别、误工损失日等。
伤残鉴定前,受害人及其家属可先向专业交通事故律师咨询具体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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