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想咨询的问题是这样的:
我四月一号出的车祸,住院一个月,对方全责,我现在需要做司法鉴定,其中包括伤残等级,我想请问,我脸上有一条4cm伤疤,还有一些细小的伤疤,腿上有长约20cm的伤疤,右肘部约3cm的伤疤,请问这些能构成伤残等级吗?
•律师解答
您好!非常感谢您的咨询,针对您的问题,我们给予如下答复,希望您能满意:
伤残等级的鉴定由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的法律依据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2002-3-11发布,2002-12-01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GB18667—2002)(下称《评定》)。伤残等级鉴定主要是针对人体器官功能性损害的伤害程度评价。
一、对于脸部伤疤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可从《评定》十级伤残标准上来看,有两个必要条件 内容:
1、伤者面部癍痕 形成,面积6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癍痕 10cm以上;
2、伤者面部细小癍痕 (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2以上;
二、对于腿部上的伤疤为肢体外损伤,其十级伤残最低条件为:
皮肤损伤致癍痕 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因此,如果仅从您提供的伤情上看,初步判定没有构成伤残等级,如果您有内部器官损伤的话,可以具体向鉴定机构咨询构成伤残的可能性。
此外,不同的鉴定机构在鉴定的倾向性上可能不同,在出现可高可低、可有可无的情况时,不同的机构鉴定结论可以不同。因此,如果想获得伤残等级或是获得更高一级的伤残等级,先向交通事故专业律师咨询会是一个好的选择!因为律师会较为熟悉鉴定机构的鉴定内容和程序以及非常可能出现的鉴定结果。
备注:即使没有构成伤残等级,您还是可以就事故导致的伤害向对方索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