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起诉状,指的是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受害人亲属与赔偿义务人对赔偿问题不能协商解决或者调解达不成协议的,由当事人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时所书写的书面文件。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起诉状涉及法院管辖、原告被告、赔偿款、证据等众多内容,有些内容比较复杂,当事人最好是委托专业的交通事故律师来代理,因为除了上述内容外,专业律师还知道怎么叙述对当事人比较有利。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起诉状
原告:梁某,女,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福田区xx街xx号。
原告:胡某某,男,198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福田区xx街xx号,工作单位:深圳市南山区xx公司,职务:普通员工。
代理人:深圳市福田区xx律师事务所吴律师,联系电话:xxx。
被告:深圳市超大力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秦士明,联系电话:xxx。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共计924918.4元;
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梁某系本案受害人胡某的妻子,原告胡某某系本案受害人的儿子,属于受害人胡某某的亲属。
2013年7月14日上午75:35,胡某在深圳市福田区XX道路口被张某驾驶被告深圳市超大力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力运输公司”)运送货物的粤Bxxx号大型货车碾压,胡某当场死亡。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福田区支队公交(2013)第x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粤Bxxx号车辆行驶证登记车主“大力运输公司”,其驾驶员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胡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死者胡某生于1960年8月5日,于2013年7月14日死亡时已满53周岁,户籍所在地深圳市福田区xx街xx号,自2010年起至死亡前止,已知居住在此地址处,并在福田区xxx公司工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的相关规定,被告对本案死者应该承担以下民事责任:
根据死者系深圳市户口,应享受城市居民待遇。
(为便于浏览,本文附加计算方法。)
死亡赔偿金:814837.6元。计算方法: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受害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40741.88元×20;
被扶养人生活费:267276.8元。计算方法: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死者的妻子同是深圳市户口,在死者死亡时已满45岁,此前因为意外事故导致其丧失了劳动能力并且没有其他生活来源,2010年起一直和其丈夫(死者)、儿子胡某某同住。
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胡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给各位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和打击,根据广东省的相关规定,提出这一赔偿数额。
原告等处理受害人丧葬事宜所支出的误工损失、交通费等其他合理费用3000元。这一费用系原告合理支出,请合议庭酌定。
以上各项共计1224981.4元。扣除被告超大力运输公司已经支付的30万元,尚应支付924918.4元。
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雇员在从事工作时对他人造成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对本案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驾驶员的民事责任由其所在单位即超大力运输公司承担。
鉴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被告超大力运输公司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特诉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求。
证据:因证据数量过多,另附证据目录。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梁某、胡某
201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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