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是指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是否符合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中伤残级别的标准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报告书,如果受害人的伤害符合法定伤残级别的,则可依据鉴定意见书,向肇事者或是其他法定的赔偿义务人主张伤残项目赔偿。
与伤残直接相关的赔偿项目包括有残疾赔偿金、被扶养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此外还涉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计算等。伤残项目涉及的赔偿数额巨大,可达百万元以上,为此,如果受害人构成残疾的,应当积极的进行鉴定,争取拿到构成伤残的鉴定意见,进而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受害人伤残鉴定需要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机构是有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资质的合法成立的鉴定机构,而且应当是信誉好并离未来起诉法院地近的鉴定机构。在选准鉴定机构后,应当在恰当的鉴定时间内委托鉴定。法定的伤残鉴定时间为医疗终结后,也即交通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通常来说,出院后即可意味着医疗终结,受害人即可着手准备鉴定了。
伤残鉴定时间的选择对鉴定结果有重要影响,太早则可能鉴定等级较轻,太晚则可能鉴定不出伤残等级。鉴于伤残等级直接决定了与之相关的赔偿项目的数额,在各方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还需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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