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里,有不少交通事故的驾驶人是被本车撞击导致伤亡的。本车驾驶人被本车撞击导致伤亡的,驾驶人是否可以获得交强险的赔偿呢?
根据《2014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下称《指引》)第1条的规定,交强险的中的第三者(即以获得交强险赔偿的受害人),指的是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但是不包括被保险车辆的本车人员以及被保险人之中,被保险人指的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根据该条规定,驾驶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是不能获得赔偿的,除非其作为第三人。驾驶人被本车撞击导致伤亡,说明驾驶人不在车上,此时是否作为第三者获赔呢?根据《指引》第2条的规定,本车驾驶人被本车撞击导致伤亡的,该驾驶人不属于交强险的第三者,不能获得交强险的赔偿。
举例:张某下车吸烟,将车停在路边,胡某驾驶车辆从后方过来,与张某的车辆发生撞击,张某遂被自己的车辆撞伤。张某是否能否作为自己车辆的第三者,获得交强险的赔偿呢?
根据前面所述,张某是不能作为自己车辆的第三者的,即使张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在自己车辆的外部,但是其同样不能作为自己车辆的第三者,获得自己车辆交强险的赔偿。
因此,在深圳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本车驾驶人被本车撞击导致伤亡的,不能获得交强险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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