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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对本车人员是否属于交强险第三者新规定 2015-11-12 10:24:25
      本车人员在深圳道路交通事故里可不可以作为交强险的第三者呢?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在此为您解答。
   
     依据2014年8月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最新发布的《深圳中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及说明》第2条的相关规定:
   
     1、如果此深圳道路交通事故导致本车驾驶员死亡的原因是被本车撞击的,视为此交通事故受害人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第三者。故本车驾驶人在被本车撞击伤亡的深圳交通事故里,该人员的伤亡并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范围;
   
     2、在深圳范围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是因为本车人员下车后被本车撞击导致伤亡的,则视为该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第三人,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应当属于本车交强险的保险赔偿范围;
   
     3、在深圳范围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本车人员在此事故发生时被甩出车外,而后其又被本车碾压而导致伤亡,视为此交通事故受害人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第三者,因此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范围。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提醒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4年8月发布的这司法解释的确与不少省市的司法实践有所不同,建议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还是尽早联系交通事故律师为好。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自2004年成立以来坚持为解决当事人索赔难、赔偿少等难点,坚持合法、有效的途径帮助当事人成功索赔。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我们24小时咨询电话400-626-2163或点击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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