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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重要书证需要收集 2015-09-14 16:29:25
  现实生活中,许多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后,由于不懂法律知识,没有及时收集证据材料,导致赔偿请求无法得到支持或只有部分得到支持。根据《民事诉讼法》,证据种类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视听资料。其中书证是交通事故受害人可以直接收集到的证据种类,其证明载体是记载了文字、图画或者符号的物质性文件,证明力通过表达的思想或记载内容表现。
  
  交通事故案件中常见的书证,包括交通事故认定书、肇事司机驾驶证、身份证明、肇事机动车的号码牌、医疗费发票、医院诊断证明、交通费票据、护理证明、护理费票据、伤残鉴定结论、汽车修理费发票等等。其中,用于证明受害人人身损害程度的书证,对进入到诉讼程序的交通事故纠纷非常重要,直接关系到赔偿款数额的计算,与受害人的利益切身相关,受害人应当尤其注意收集和保存。这类书证具体包括:
  
  (1)医疗费票据,包括急救、急诊、门诊、住院诊疗费用;
  
  (2)需要进行护理的证明资料、实际支付的护理费用票据、误工的证明资料、误工收入损失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补充营养的诊断证明和购买营养品的费用票据、交通费票据等;
  
  (3)受害人构成伤残等级的,需要有伤残等级的鉴定结论书、购买残疾辅助用具的费用票据、受害人的户籍证明、被扶养人的户籍证明等;
  
  (4)受害人死亡的,需要有死亡证明、丧葬费票据、受害人的户籍证明、被扶养人的户籍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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