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者实在难以担负医药费了,并不意味着伤者没有其他办法只能停止治疗了。此时,伤者还有其他方式救济自己权利。具体来说,有四种较为有效的途径。以下国晖律师事务所为您简要分析。
1、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之前,通过公安交管部门催要医药费较为有效。而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之后,双方当事人责任均已确认。此时,伤者试图通过公安交管部门催要医药费相对较难。因此,在事故认定书作出之前,伤者通过公安交管部门让机动车方在医院垫付足够的医药费。
2、通过交通管理部门,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交强险项下的医疗费。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呢强制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一般来说,保险公司会核对公安交管部门的垫付医药款通知、事故认定书、医院出具的医疗费发票及清单等材料,并要求被保险人签字确认后,才会将交强险下1万元转至医院的账户。
3、通过公安交管部门向救助基金会申请抢救费。根据救助基金的相关规定,在医疗费超过交强险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或者肇事司机逃逸等情况下,伤者可以通过公安交管部门向救助基金会申请抢救费。
4、申请法院先于执行,查封、扣押肇事机动车辆。诉前财产保全行为可以足够有效地给予对方当事人震慑力,尤其是对属于营运车辆的情况。为避免扩大地损失,对方当事人一般而言会做出妥协和让步,愿意垫付医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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