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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钱交医药费怎么办? 2014-06-06 10:42:11
        第一、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之前通过交通管理部门向“肇事”机动车辆一方催要医药费。首先,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之前不能认定哪方是肇事一方,双方都是事故当事人,法律没有规定另一方当事人有先行垫付医疗费的义务,受害者一方的确存在交费困难的情况下,最好通过交通管理部门向另一方当事人催缴医药费。其次,又由于事故认定书出来以后,医疗费等责任的承担是按照双方过错程度承担的,到时候要求另一方足额交纳医疗费可能存在困难。

        第二、通过交通管理部门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交强险项下的医疗费。《交强险条例》第31条规定,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在接到交管部门通知后才垫付相关费用,因此通过交管部门向保险公司催要是比较有效的方法。
        第三、通过公安交管部门向救助基金会申请抢救费。根据救助基金的相关规定,在医疗费超过交强险限额、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肇事司机逃逸等情况下,伤者可以通过公安交管部门向救助基金会申请抢救费。
        第四、申请法院先于执行,查封、扣押肇事机动车辆。此情况一般用于营运车辆,因为申请法院查封、扣押营运车辆对该车主是一笔不小的经济损失,对方当事人一般会采取协商的方式,先行垫付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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