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可能构成伤残案件中,受害人切不可盲目的去做伤残鉴定,最好的专业律师的协助下选择最佳鉴定时间以及被法院认可并适合自己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林某某,女,1963年10月22日生,城镇户口。
被告一:吴某某,粤AXXXXX号车驾驶员及所有人。
被告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
2015年9月17日14时20分许,被告一驾驶粤AXXXXX号小型轿车从宏远停车场方向往莞太路方向行驶,行驶至上述路段时与驾驶无号牌电动车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以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害的交通事故。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城大队经过现场查勘和调查取证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东莞市南城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44天。出院医嘱:1.出院后随诊检查、不是立即就诊;2.出院后全休6个月;3.保护下功能锻炼;4.住院期间陪护一人;5.加强营养。
2016年1月6日,广东路通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1800元。
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林某某把机动车驾驶人吴某某以及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上述2被告赔偿原告各项(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财产损失费等)损失共计108357.56元。
【案件结果】
2016年5月6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日三日内赔偿原告林某某91871.48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吴某某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交通事故可能造成受害人构成伤残等级的,一定要选择最佳的鉴定时间以及具有合法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本案中,受害人林某某主张构成十级伤残被相关被告否认,但是在国晖律师的先见之下,选择在具有合法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且提供相应的合法鉴定意见书,最终获得法院认可十级伤残。
受害人林某某诉请被告赔偿108357.56元人民币,而实际获赔的是91871.48元。由此看来,受害人林某某的索赔是非常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粤晖民交字第4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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