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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伤残案件,委托律师与不委托律师的差异! 2017-07-06 14:51:40
        【引    言】

        未成年人因车祸导致伤残的案件,往往涉及到诸多赔偿项目的计算问题,而律师介入处理会对事故赔偿起到事半功倍的效用。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文某,男,2004年10月30日生,城镇户口。

        法定代理人李某,系原告文某母亲。

        被告一:王某,肇事司机。

        被告二:深圳市XX地产置业顾问有限公司,系王某的工作单位。

        被告三: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XX小区物业管理单位。

        2014年4月24日21时03分许,被告一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XX小区内人行道行驶时,因驾驶电动自行车时未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与原告文某发生碰撞,造成文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山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王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原告文某无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当天,文某被送往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医治,第一次住院7天,出院医嘱:休息2个月,加强营养。2014年12月2日,原告第二次住院手术,取出固定物,住院5天,出院医嘱:全休2周,加强营养。

        2015年4月8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文某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文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

        原告文某因此次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等损失,后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起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承担各种损失共计人民币147523.1元。

        【案件结果】

        2015年7月2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601号判决:

        一、被告深圳市XX地产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文某支付赔偿款146317.46元;

        二、驳回原告文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本案中,未成年人文某因车祸致10级伤残,其主张索赔147523.1元,实际获赔146317.46元,索赔的成功率达99.2%。由此可知,律师在车祸事故索赔的过程中担任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粤晖民交字第02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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