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篇确定了误工费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定的赔偿项目之一,其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也即误工费损失。误工费为受害人因事故伤害不能正常工作和劳动产生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中规定了误工费的计算标准,为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用计算公式表示为:误工费 = 误工时间 × 误工收入。也即,在受害人因事故伤害导致存在误工时间,并有误工收入的时候,受害人可以明确的计算误工费数额。
由上述公式可知,不论是住院期间或是受害人出院后在家休养,只要是因交通事故导致的误工损失,被误工人都可以主张赔偿。住院期间的误工费数额根据受害人住院的天数并其误工收入计算,也即:误工费 = 住院天数 × 工资标准(元/天)。根据《解释》,住院期间的误工时间由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事实上,在伤残案件中,也即受害人的伤害可构成残疾的案件中,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日,也即误工费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定残是指由司法鉴定机构对受害人的伤害结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确定的标准进行鉴定,判断其构成伤残等级的大小。但需注意,实践中,赔偿权利人主张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的,应提供由医疗机构出具的持续治疗且休息的证明。
◆ 国晖交通事故律师团队提醒您:
更多车祸赔偿计算内容,完整赔偿、伤残鉴定技巧、工伤双重赔偿、财产保全、索赔技巧把握等诸多技巧性问题,欢迎致电国晖交通团队全国委托及咨询热线:400-626-2163.
http://law.sunlawyers.com/lawnews1764820.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本文引自:https://m.peichang.cn/show6/31775.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成立17年坚持为受害人解决赔偿难、赔偿少、不懂如何赔偿等相关法律问题!交通事故案件代理服务地区:深圳、广州、佛山、北京、天津、杭州、长沙、上海、江门...可解答全国所有地区法律问题。
微信号:jtsgpc,jtsgg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