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赔偿案件中,伤残鉴定是指受害人向司法鉴定机构提出委托,要求针对自身因车祸受到的伤害是否符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下称《分级》)中伤残级别的标准进行鉴定,并拿到构成伤残的鉴定意见报告。
伤残鉴定的意义在于获得更多赔偿,《侵权责任法》第16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明确,受害人构成伤残的,其可主张一般性的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交通费等项目,还可主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定残后的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特殊项目内容。
在伤残鉴定的问题上,存在两个重要的内容,一个是鉴定时间,一个是鉴定机构的选择:
1.鉴定时间
伤残鉴定时间,依据《分级》,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但实践中,由于受害人伤害的不同、自身体质的不同等,鉴定的时间会不同案件、不同受害人会存在差异。
2.鉴定机构的选择
一般而言,只要是经相关法律、法规确认的司法鉴定机构,并有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资质,其出具的鉴定意见就具有一定的证据效力。但仍需在法庭上经过各方的质证,并经法院最终认可的,方可作为判决的依据。
异地司法鉴定意见报告可以作为受害人索赔的依据,前提是经得起法院和对方当事人的异议。为了便利法院行使审查权,选择法院地的司法鉴定机构往往较为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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