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伤残是指受害人因事故伤害导致的身体残废程度,我国伤残鉴定的标准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伤残等级由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根据检验结果,按照《评定》标准,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并得出综合性的判断。
腿部缺失是非常严重的事故伤害,属于受害人肢体伤害,根据《评定》,腿部缺失可构成伤残的标准为:
1、三级伤残标准:一腿膝关节以上缺失,另一腿丧失功能50%以上。
2、四级伤残标准:一腿在膝关节以上缺失。
2、五级伤残标准:单腿完全丧失功能。
综合来看,一条腿完全缺失的,基本符合伤残四级的标准。如果事故导致其他害的,还可有构成多等级伤残的可能。在医疗终结后,也即交通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时,即可开始着手委托伤残鉴定了。鉴定时,需要把握如下两个内容:
一、伤残鉴定时间
虽然法定的伤残鉴定时间适宜为医疗终结后,但因为受害人自身的身体素质不同、伤害的部位和严重程度不同,这样就不会有较为固定的伤残鉴定时间。故,一方面在鉴定时可咨询专业人士如交通事故律师的意见,一方面还可以通过鉴定确认是否医疗终结。
二、司法鉴定机构
为了避免重复鉴定和浪费鉴定时间,对于伤残鉴定的机构应当是有合法资质的、信誉好的并有利于出庭作证的法院地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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