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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折案件中,伤残鉴定在车祸多久后做? 2020-05-19 14:22:30

骨折伤害在车祸案件中非常常见,各种骨折包括粉碎性骨折、压缩性骨折、骨骺等,涉及肋骨、盆骨、足跟骨、长骨、头颅骨等。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下称《分级》),骨折伤害达到一定程度的,有构成伤残的可能。
 
具体如:
 
1、十级伤残中的骨折标准
 
面颅骨部分缺损或者畸形,影响面容;一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达1/3)或者粉碎性骨折;一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
 
2、九级伤残中的骨折标准
 
双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青少年四肢长骨骨骺粉碎性或者压缩性骨折;一椎体粉碎性骨折,椎管内骨性占位。
 
3、八级伤残中的骨折标准
 
女性骨盆骨折致骨产道变形,不能自然分娩;二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均达1/3)。
 
受害人的伤害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构成伤残的,即可依据《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主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定残后的护理费等赔偿项目。
 
在伤残鉴定的过程中,涉及鉴定时间的选择问题,伤残鉴定时间是受害人适宜委托鉴定的时间。根据《分级》,伤残鉴定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也即治疗终结后。通常的,受害人治疗出院不再继续治疗的,即可视为治疗终结。在骨折伤害案件中,治疗终结的时间大约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的3个月后。
 
*温馨提醒:伤残鉴定适宜在专业交通律师的协助下具体开展。
 
本文引自:https://m.peichang.cn/show44/28147.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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