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折伤害构成伤残的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下称《评定》)中有多重情形,其中腰椎伤害根据《评定》有:
1、六级伤残标准:脊柱损伤致腰椎严重畸形愈合,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2、七级伤残标准:脊柱损伤致腰椎畸形愈合,腰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3、八级伤残标准: 腰椎畸形愈合,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4、九级伤残标准:腰椎畸形愈合,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
5、十级伤残标准:腰椎畸形愈台,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腰椎一椎体1/3以上压缩性骨折。
由以上可知,腰椎一椎体1/3以上压缩性骨折的,符合伤残十级的标准,也即,初步可判断交通事故致腰椎压缩性骨折的可构成10级伤残。但需要注意的是,伤残鉴定是对受害人综合伤害的一个认定,如果伤害导致受害人符合其他更高的伤残情况的,可认定存在其他的高等级伤残,或是多等级的伤残。
受害人在进行伤残鉴定的时候,对伤残鉴定的时间把握、对鉴定机构的选择都影响伤残级别鉴定的结果,为此,需要谨慎对待,必要时可让专业交通事故律师介入协助。
温馨提醒:
在受害人确定伤残级别后,即可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主张相应的伤残项目赔偿,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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