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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交警来了双方不认定责任怎么办? 2018-12-12 11:39:56
我国《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事实上,制作事故认定书是交管部门的责任,不论各方当事人是否愿意以及是否认可。在送达时,即使各方不予签字的,交管部门也可留置送达。事故认定书的具体内容包括有:
 
(1)各方情况: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2)交管部门查清的事发经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
 
(3)相关证据及分析: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4)各方事故责任: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事故责任包括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以及无责任。
 
(5)落款: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此外,还应当写明可以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
 
★ 不服的复核
 
《道理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1条规定,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的目的在于获得重新认定的机会。
 
当复核后认为存在
 
(1)事实不清的;
 
(2)主要证据不足的;
 
(3)适用法律错误的;
 
(4)责任划分不公正的;
 
(5)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等情况时,即可获得重新认定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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