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46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一般可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无责任5种。然而,要确认交通事故的上述5种责任依据有哪些呢?今天我们主要阐述交通事故当事人负全部责任的情形。
那么,交通事故的一方当事人存在哪些情况时需要承担全部责任呢?分别有以下6种情形:
1.一方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时候,一方当事人要负全部责任,则另外一方当事人不需要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即无责任。
2.一方当事人存在过错导致的交通事故,另一方当事人没有存在违反交通规则行为的时候,过错一方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3.一方当事人事故逃逸的,造成现场很被动,证据部分或全部灭失,导致公安交管部门无法查证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由逃逸一方当事人全部承担。
4.一方当事人故意破坏现场的、伪造现场及毁灭证据的,由一方当事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5.一方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与本车有关联的交通事故的,且当事人不立即停车,不保护现场的,导致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则承担全部责任。
6.一方当事人有条件报案却没有报案或及时报案的,导致交通事故责任无法确定的负全部责任。
当然,交通事故一方负全部责任的,相对另一方的当事人就是属于无责任一方,若交通事故是属于意外事故的,则交通事故双方或多方都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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