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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年前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还有效吗? 2019-06-12 09:22:45

《交通安全法》第73条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8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查清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2)查清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
 
(3)查清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4)认定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5)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此外,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重要性在于其将直接作为各方民事赔偿处理、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以及公安机关追究肇事者刑事犯罪的证据。事故认定书作为事故处理的证据时,其效力是永久性的,也即不会因为时间的改变而改变,即使过去十年、二十年...乃至一百年。
 
但,如果经过诉讼,法院已经推翻了事故认定书中记载的相应内容的,这些内容将不再具有肯定性的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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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引自:https://m.peichang.cn/show23/26980.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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