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事故认定书记载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作为事故处理的证据,对当事人及其重要。事故认定书不但决定了当事人之间的损害赔偿,还直接影响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的行政责任以及肇事者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一个问题,就是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的认定不服,并拒绝在认定书上签字,这是否可产生什么效用呢?事实上,交管部门把事故认定书交付给当事人只是履行一个送达的流程,无论当事人接受与否,事故认定书自制作完毕时就已经发生效力了。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不服的,通常只有两个途径可获得救济:
一、申请复核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如果复核成功的,也即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会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二、诉讼中推翻
事故认定书毕竟只是事故处理的证据,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仍然可对其进行质证与辩论,如果诉讼中当事人让法院支持自己的主张的,法院可以对事故认定书记载的内容不予认可,并按照查明的事实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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