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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未出事故责任书,撞人后医药费要垫付吗? 2018-03-19 14:46:35
        医院的治疗需要支付治疗费,对车祸案件中的受害人,当自身经济出现困难的时候,就会发生医疗费支付困难的情况。虽然国家明确规定医疗机构不能因为受害人的经济困难而不予抢救治疗,但不予支付治疗费并非长久之计。

        那么,作为肇事者一方可否对医药费承担垫付呢?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肇事者对医药费承担垫付的义务,即使最终这部分赔偿款将由肇事者一方负担。而且,在事故认定书没有制作的情况下,除非肇事者方本身自愿,否则,受害人方也没有权利向其主张医药费的垫付。

        事实上,基于传统的人情事故,不少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会主动承担相应的医药费用,这只能从道德伦理的方面去考虑。除此之外,受害人应当采取其他法定的途径争取医药费的垫付,具体可有:

        1、诉讼过程中的先于执行

        受害人可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法院开庭前对医药费等申请执行。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106条的规定,依据该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2、要求保险公司进行垫付

        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驾驶人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情形下,保险公司承担法定的垫付医疗费的义务,其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进行垫付。

        3、道路救助基金垫付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第7条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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