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赔偿金是伤残案件中最为重要的赔偿项目之一,伤残是指人体因事故伤害导致的残废程度,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下称《评定》),伤残级别共10级,从1级到10级不等,伤残程度逐步减轻。(也即:1级伤残最为严重,10级伤残最轻)
残疾赔偿金作为法定的赔偿项目之一,其计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为根据受害人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对于75周岁以上的伤残受害人,按5年计算。其中:
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等级,主要是指依据伤残等级确定的伤残赔偿系数。
残疾赔偿金用公式表示为:
残疾赔偿金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伤残赔偿系数 × 法定赔偿年限(依据受害人年龄确定)
一般而言,结合《评定》,伤残赔偿系数为一级伤残100%、二级伤残90%、三级伤残80%、四级伤残70%、五级伤残60%、六级伤残50%、七级伤残40%、八级伤残30%、九级伤残20%、十级伤残10%,深圳地区的伤残赔偿指数亦是如此。但是在涉及多等级伤残计算的时候,存在伤残附加指数的概念,各地并不统一。
在深圳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第25条,受害人构成多处伤残,增加1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按所增加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的1/10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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