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在计算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数额时,影响赔偿数额大小的因素包括法院地经济水平、受害人年龄、受害人遭受的伤害等。其中,职业的不同可能影响的项目数额误工费的数额。
误工费是人身损害赔偿中最为常见的赔偿项目之一,《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其中:
一、误工时间
由给受害人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伤残案件中,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包括出院后),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死亡案件中,家属的误工时间从死者死亡之日计算至火化之日。
二、误工收入
在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情况下,误工费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在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时,可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出现受害人也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则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以上是与职业相关的误工费的计算问题,在交通事故伤害案件中,还存在诸多的赔偿项目,如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上述这些项目的计算都需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由受害人方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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