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交通安全法》第73条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事故认定书的重要性在于其记载的内容,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其中,尤其是事故责任,将是交管部门行政处罚、司法机关追究刑事犯罪以及当事人之间解决赔偿的直接依据。
鉴于事故认定书如此重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明确了当事人申请复核的权利,其51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如何判断复核是否达到效果呢?
复核结果有二:
1. 驳回
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2. 重新认定
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申请复核不失为一个寻求事故认定书救济的途径,但是鉴于时间较短,往往会被忽略。此时,当事人还可通过在诉讼中减弱或推翻其证据效力得到救济。
如果在诉讼中减弱或推翻事故认定书证据效力,欢迎登陆交通事故赔偿网 https://m.peichang.cn/ 或致电交通赔偿案件代理与咨询热线:400-626-2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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