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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伤残可以要求精神损失费吗? 2020-06-01 12:00:25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法定的人身侵权伤害赔偿项目之一,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由此可知,精神损害赔偿以严重精神损害为前提。
 
伤残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关系紧密,在我国各地,实践中通常都把精神损害抚慰金与伤残级别直接相关联。以深圳市为例,依据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严格依照伤残等级确定,一级伤残为10万元,二级伤残为9万元,依次类推。
 
那么,如果受害人不构成伤残的,是否还存在精神损害抚慰金呢?
 
事实上,作为一个酌定的项目内容,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车祸赔偿案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当与如下因素相关:
 
1、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事故责任;
 
2、车祸致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因车祸导致的损害后果;
 
4、肇事司机是否从中获利;
 
5、法定的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的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实践中,受害人的一些伤害虽然没有达到伤残的标准,但已经现实的给受害人带来严重精神痛苦的,法院应当酌定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流产案件、脸部伤害案件等。
 
本文引自:https://m.peichang.cn/show18/28167.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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