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死亡案件中,结合《侵权责任法》第16、22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法定的赔偿项目之一,是侵权人对死者家属精神损害的赔偿。
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作为单一的项目被提出来计算,但最后赔偿时,应当与其他项目一起向法定的赔偿义务人索赔。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以从如下方面进行理解:
1.赔偿标准
死亡案件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各地与一级伤残同。而一级伤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各地多在5--10万元。
注意:有的地方精神损害抚慰金和事故责任是联系在一起的。如《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第53条, 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权利人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1)受害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的,不予支持;
(2)受害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一般不予支持;
(3)受害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者无责任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进行处理。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最高一般不超过8万元。
2.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交强险索赔
在机动车致害的案件中,需要注意一个技巧问题。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范围,但商业三责险对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不予赔偿的。故,如果各方都有责任,且涉及交强险理赔后的损害分担问题,那么建议:受害人应当申请先予在交强险限额中理赔精神损害抚慰金,这样,可以缩小自己后续损害分担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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