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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车辆逃逸赔偿案 2015-12-07 10:15:05
法院案件编号:(2012)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876号
国晖律师事务合同号:(2012)粤晖民交字第0005号
判决时间:2012年08月25日


     事故受害人原告:(黄某)。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刘嘉丽律师。
  
     肇事车辆驾驶人被告一:(尹某)。
  
     肇事车辆主人被告二:(毛某)。
  
     肇事车辆的保险人被告三:(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原告受伤现场】
  
     原告驾驶的五号牌自行车在2011年8月19日与被告一尹某驾驶粤B7X119号轻型厢式货车沿横岗红棉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水官出口路段时,两车相撞,造成原告摔倒在,致使原告受重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后被告一驾车逃逸。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经过现场勘查和取证,认定被告一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原告人身损伤费用】
  
     事故发生后,原告于深圳宝兴医院住院治疗1天,于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两次住院治疗53天,共计住院治疗54天。住院治疗期间产生伙食补助费2700元,护理费4500元,营养费4500元,误工费损失9135元,交通费3000元,残疾赔偿金129523元(玖级伤残),精神损失费20000元。共计173358元。
  
     被告一作为肇事车辆的司机,被告二作为肇事车辆车主,被告三作为肇事车辆的保险人,依法亦应对该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查结果】

     法院经过明确的调查,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通过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程序上符合法律规定,在实体处理上对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的分析合理合法,法院予以采纳。

     法院最终的判决如下:被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黄某交强险赔偿款人民币110000元;被告尹某、毛某不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于被告尹某交通事故后就逃逸的处罚,是根据个人行为的情节而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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