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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事故责任人(原告)与9被告的损害赔偿纠纷案 2017-03-08 11:51:00
      法院案件编号:(2011)深宝法民一初字第9089号
      国晖律师事务所合同号:(2011)粤晖民交字第0319号
      判决时间:(法院印与判决时间重合,无法看清)


      ※ 提起诉讼的前提

      2011年5月7日,被告一驾驶重型货车沿观澜观平路行驶,由于未确保安全驾驶,该车的车头与被告三驾驶的车右后角发生碰撞。碰撞之后,被告三掉头至相对车道,车尾与被告五驾驶的重型牵引车发生碰撞,致使三车中乘客原告受伤。接到报警后,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赶赴现场处理,经过勘察、调查取证后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三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五及原告无责。
原告受伤后在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了32天,在此期间由1名护工陪护。医嘱为:休6个月,加强营养,1人陪护。原告在治疗终结后,根据实际情况委托了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结果为:原告的伤残等级为2个9级。

      ※ 诉讼标的

      原告诉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62983.23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 原告与9被告及代理人的情况:

      原告:事故受害人张某,男,住广西省xx市xx村。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刘律师。

      被告一:肇事车辆驾驶人何某,男,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x街xx号。

      被告二:何某驾驶的肇事车辆所有人深圳市xx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岗区xx号。

      被告三:肇事车辆驾驶人张某,男,住湖北省xx市xx镇xx村2组。

      被告四:张某驾驶的肇事车辆所有人丘某,男,住湖北省xx市xx镇xx村7组。

      被告五:肇事车辆驾驶人邓某,男,住广东省生深圳市南山区xx小区。

      被告六:邓某驾驶的肇事车辆所有人深圳市xx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xx街xx号。

      被告七:何某驾驶的肇事车辆保险人xx保险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xx大厦。

      被告八:张某驾驶的肇事车辆保险人中国xx保险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岗区xx大厦xx楼。(张某驾驶的肇事车辆保险人)。

      被告九:邓某驾驶的肇事车辆保险人中国xx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南山区xx街xx号。

      ※ 审理结果: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撤回对被告五及被告六的起诉,人民法院予以准许。经过我方与对方的质证、激烈辩论,法院在庭审中的查明及依照相关的法律,确认事故发生的时间及责任认定情况属实,并确认原告的损失具体为:医疗费43852.35元;残疾赔偿金149838.21元(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7362.43元);误工费11259.85元;护理费46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营养费法院酌定2000元;交通费800元;鉴定费7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2000元;残疾器具辅助费1126元,法院予以支持。

      以上各项共计237826.41元(其中医疗费43852.35元,其他损失193974.06元)。最后法院根据各方的事故责任,根据相关的法律判决确认原告还应得的赔偿数额为237826.41元,由被告七承担61000元,被告九承担6050元,被告一承担119543.49元(被告二对此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三承担51232.92元(对此被告四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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