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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前一天赔偿案 2016-11-25 09:42:18
      法院案件编号(2009)深南法民一初次第1680号
      国晖律师事务所合同号:(2009)粤晖民交字第0825号
      判决时间:2010年1月8日


      交通事故当事人及车辆的基本情况:

      黄某,男,36岁,住广东深圳市南山区xx大厦。驾驶证号:xxx。粤B/xxx号轿车的车主。

      区某,男,30岁,住黑龙江省xx市xx区xx号。驾驶证号xxxx。粤B/Fxxx号的驾驶人,该车车主为深圳市xx公司。

      张某,男,37岁,住江西省xx县xx村。驾驶证号:360xxx。粤B/Fxxx号轿车的乘客。

      朱某,女,38岁,住香港旺角区。粤B/Fxxx号轿车的乘客。

      交通事故发生的情况:

      2009年6月1日,黄某驾驶轿车在白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科南路口左转弯时,车头与区某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轿车左侧发生碰撞,后来区某驾驶的轿车失控撞向路口西北角安全岛上的人行横道灯及交通信号灯柱。区某及其驾驶车辆的乘客张某、朱某遭受人身损害,人行横道灯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山大队接到报案后来到现场进行处理,后根据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询问笔录、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证据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黄某在转弯时没有让直行车辆现行,导致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区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受害人朱某提起诉讼:

      受害人朱某受伤后经过治疗仍造成9级伤残,但是负有赔偿义务的责任人均没有对其进行赔偿。于是朱某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状告黄某、区某、深圳市xx公司、中国xx保险公司,要求上述被告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其损失共172735元(其中28130元误工费为港币)。

      诉讼结果:

      被告方辩称误工费应折算为人民币,误工时间应为治疗终结出院时间。经过法院的审理,将误工费折算为人民币12321元,误工时间应计算计定残前一天工115天。最终判决原告朱某应获得的损失赔偿为157226元。

      总结:

      本案系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争议的焦点在误工时间的计算,被告方认为误工时间应是受伤至治疗终结这一时间段。但是经过法院的审理, 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确认误工时间是从受伤接受治疗至定残前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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