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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晖律师教您如何避免在和解时吃“大亏”? 2016-11-10 10:41:07
      引      言:

      对于伤残案件,在律师介入的前提下,受害人也可以通过与对方达成和解进而解决事故赔偿争端。             

      案 件 简 介:

      受害人:周某。

      致害司机:曾某。

      曾某单位:深圳市龙岗区XXX纸品厂

      2014年9月6日15时35分许,曾某驾驶粤B37XX号车由东往西行驶至平湖良白路白泥坑路段时,车身右侧中断与由东往西周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车把右侧发生碰撞,周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与饶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前轮发生碰撞,造成车辆部分损坏、周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曾某与周某负事故同等责任,饶某不负责任。

      周某在深圳华侨医院暨南大学附属医院接受治疗,共住院18天,出院诊断:车祸伤:右锁骨中断骨折;2、脑震荡;3、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出院医嘱:1、出院后继续行右上肢功能康复锻炼;2、定期每个月复查X片一次,一年左右拆除内固定物;3、住院期间陪护1人;4、适当加强营养;5、出院后休息3个月。

      后,周某被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构成伤残10级。

      案 件 结 果:

      在律师的介入下,周某与深圳市龙岗区XXX纸品厂达成和解协议,约定:

      1、医药费凭票据(总计¥29713元已由甲方支付,剔除部分待提供医药费清单给予确认并所有医药费按责任计算后直接支付到甲方的银行账号。)

      2、除医药费外乙方同意一次性赔偿人民币92000元,包括不限于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以及其他依据法律规定应当支付的所有赔偿项目和费用。
     
      3、上述赔偿金是对本次事故所造成甲方人身损害的一次性的、终结性的赔偿,乙方的赔偿责任就此终止,甲方不得再任何时候、以任何理由再向乙方及其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

      4、上述赔偿金不包括医药费¥92000元(玖万贰仟元整)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到伤者周某的银行账户(开户行:XXXXXX,户名:XXXXXX,账号:XXXXXXX)。

      ★国 晖专 家 点 评:

      本案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出伤残等级后,受害人即可主张享有的伤残项目赔偿,包括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最终,在律师的协助下,各方达成和解,受害人拿到了合理的赔偿款。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粤晖民交字第606号。)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自2004年成立以来坚持为解决当事人索赔难、赔偿少等难点,坚持合法、有效的途径帮助当事人成功索赔。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我们24小时咨询电话400-188-9691或点击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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