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262163

首页 > 近期案例 > 内容
托车、装运、停车费等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 2016-10-27 14:52:23
      法院案件编号:(2011)阳东法民一初字第337号

      国晖律师事务所合同号:(2011)粤晖民交字第0454号

      判决时间:2011年11月7日


      原告:林某(受害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于律师、王律师。

      被告一:王某(肇事车辆驾驶人)。

      被告二:黄某(肇事车辆所有人)。

      2011年1月28日,王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沈海高速公路阳东段行驶时,与林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林某的车辆被撞坏,所幸林某没有受伤。阳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沿海高速公路大队到现场处理本次交通事故,以简易程序作出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次事故因王某1人的过错引起,故由王某对本次事故承担责任。该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损失共计39318元。

      事故发生后,林某多次索赔未果,委托我所于律师、王律师代为行使诉权。经过商议,林某将王某及车辆所有人黄某为本案的被告向阳江市阳东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上述两被告对原告在本次事故中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并且承担本次诉讼案的诉讼费用。

      林某的损失具体如下:

      1、对因事故损坏的车辆进行检测,支出的检测费380元;

      2、对损坏的车辆拖离现场进行维修的拖车费2300元;

      3、产生的装运费200元;

      4、产生的停场费730元;

      5、产生的相片费用80元;

      6、对车辆进行价格鉴定的鉴定费1715元;

      7、对损坏车辆进行维修的维修费33913元;

      以上各项损失共计39318元。

      双方当事人对事故发生的时间及责任的划分没有异议,经过审理法院确认原告的各项损失中不同的地方为:车辆维修费33674元,转运费200元,装运费380元,停场费350元,结合其他费用各项损失共计39079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王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原告林某39079元经济损失,驳回原告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赔偿诉讼案,相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来说较简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的没有产生多大的争议,最终顺利解决了纠纷。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自2004年成立以来坚持为解决当事人索赔难、赔偿少等难点,坚持合法、有效的途径帮助当事人成功索赔。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我们24小时咨询电话400-188-9691或点击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相关热词搜索: 托车 停车费 纠纷案

上一篇:受害人可分阶段请求护理费
下一篇:诉讼当事人可对残疾等级的鉴定结论提出异议案



提示

如要把应用程序加至主屏幕,请点击浏览器菜单,如未看到“添加为快捷方式”,请点击设置->高级->添加为书签,然后添加到主屏幕。

确定